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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期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换发 有关事项的复函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换发有关事项的请示》(赣环环评〔2020〕3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要求,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许可证,可延期到疫情结束后一定期限内再办理延续、变更、换发等业务。
为落实*有关要求,有效~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我部同意你厅提出的疫情期间到期的排污许可证继续有效。疫情结束后,你省可根据实际,规定排污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依规办理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换发手续。
请加强对延期期间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的监管,并及时告知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4月13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一般来说, 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开发 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排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排污企业继续排放污染物属于违法排污行为。因此,排污企业需要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发部门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延续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1、许可证到期如何延续?
答: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即在企业端-许可证延续模块提出申请。点击许可证延续,申请排污许可证延续时只需编辑以下页签:大气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及总许可量信息;水污染物申请排放信息;上传相关附件。其他许可信息需要变更的,应先完成许可证变更审批,再申请延续。
2、排污登记到期,如何延续?
答:排污单位通过登记延续模块自行延续。延续后无需管理部门审核,自行下载登记回执即可。
3、被撤销的许可证,如何再次提交申请?
答:排污单位在“许可证申请”模块,点击“我要申报”按钮,将生成上次申请时填报的许可证申请表,排污单位修改或检查无误后可提交。
4、被“不予受理”的申请,如何再次提交?
答: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不属于该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将被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排污单位可重新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
5、企业如何进行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或已登记的注销?
由行政区内核发机关的系统管理员增加某个账号角色的“注销”权限,排污单位线下提出注销申请(申请中写明注销理由并盖章),然后提交核发部门进行注销许可证。对于注销后需要登记的,要及时衔接,避免管理空档。对于已登记企业注销登记,只需企业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自行注销即可。
6、企业搬迁、关闭等,许可证如何注销?
答:排污单位线下向许可证核发部门提出申请,核发部门在管理端办理注销登记。
7、许可证遗失如何补办?
答: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发布遗失声明,提交补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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