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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各有关设区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有关县(市)财政局、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二批)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4〕66号)要求,现将2024年第二批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下达你们,此项资金支出列入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0301大气”,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预算指标按照中央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储备情况进行分配(具体金额详见附件)。
二、本次下达资金项目的绩效目标以“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系统”中绩效目标表为准,不随文印发,各市县要做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三、各市县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46号)的要求,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要督促项目单位加快组织实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同时落实生态环保项目储备库制度等相关要求,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尽快形成有效投资,避免“资金等项目”,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上一页: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项目补贴工作的通知 深环〔202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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